Wednesday, June 10, 2009

谈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2009年06月10日 18:01:42 作者: 冠华
作为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的康德,于一七九七年所著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在这部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法学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特别是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思想。当然,也包括了对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霍布斯《利维坦》中的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的法学,自柏拉图起到康德,乃至今天,若用粗线条来描述其主流的话,可以说,就是从人出发,从人性出发,探讨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从而论述法律的实质、作用,以及其他属性。康德正是沿着这条主线来展开他的法学思想的,并且在这部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政治思想方面,康德又是一个自由主义思想家。

谈这部著作的时候我们可以这样说,康德的法学思想,还有他的政治思想概括起来,就是强调人,尊重人。这就是说,他把人作为他的法学思想、政治思想,还有就是更高层次的思想,即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认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在书中他特别强调自由意志,并且认为这是纯粹先验理性所决定的,而且这是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即自由。当我们联系到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谈的天赋人权时便可以这样说,他的思想与卢梭的思想表现出了一脉相承性。在书中,他先谈人的自然权利,并在这个基础上谈到了人的心理要求。他说:“人类心灵中活跃的能力(作为愿望的最广义的能力)是一个人具有的,通过他的心理表述出来的能够把外界对象的根据和这些按照自己的表述取得一致的能力。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表述去行动的能力,就构成了这个人的生命。”很明显,在康德的思想中,人所追求的就是自由。在这里,就是思想自由。在康德的思想中,人是理性的动物,又有选择自己所选择行为准则的能力。所以,人必须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

谈这部著作的时候我们还要认识到,康德与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还有早于他们之前的霍布斯一样,认为国家、法律、社会制度等,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是由人那种天赋的自由权利(在康德的哲学思想中就是先验理性)所决定的,最后要实现的就是这种自由。他认为,自由是天赋的一种权利。自由是一种目的,即归宿,人最终就是要成为自由的人这个方向努力。但是,为了自由却免不了与他人发生冲突。这时他又指出,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务必使得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不能冲突。实际上英国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约翰·密尔在他的《论自由》这部著作中也是这样认为的。由此可见,从十四世纪欧洲文艺复兴之后,自由主义成为了欧洲政治思想中的一条主线。

如何使人们在追求自由中不与他人的自由发生冲突呢?这里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便是自由与和谐二者的结合这种和谐就是必须使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契约关系,而这种契约关系便是国家、社会制度,包括了法律等。从启蒙时期以来的欧洲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共同点,就是强调了国家、法律制度、社会制度的绝对权威。我们可以看出,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清楚地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冲突,使每个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免不了损害他人的自由。为了使每个人的自由不受到侵害,人与人之间就必须订立一种契约。而这个契约就是国家制度、法律等。这种契约一旦产生,就具有着绝对的权威,如同《圣经》中描写的那个力大无穷的巨兽——利维坦。而国家、法律这种绝对权柄正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同样,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著作中也是这样论述的。不过,卢梭与霍布斯不同的就是从性善论出发,谈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谈到这个问题后我们再回到康德这部著作,很明显,康德的思想同他们的思想表现出了一脉相承性。在书中,康德提出,文明社会就是由法律规范人们外在行为的社会,文明社会是有公民宪法、有法治的共和政体。他不但论证了一个民族必须建立法治的社会来保证个人的权利,而且从全世界的范围来说,各民族也要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他称之为国际法和世界法)来保证各民族的权利,并向人类的永久和平接近。在这里,他特别将这个问题提到哲学的高度来认识,认为这就是先验理念提出来的,人们要做到的正是按照先验理念的要求进行。

谈到这里,我们再看看今天的国际社会,可以说,在一些方面已经体现出了康德这样的思想。我们可以看到,今天的联合国虽然是一个非政府组织,但在一些方面却对世界各国有着一种制约作用,并且对一些国家的侵略行为进行了制裁。我们可以看到,一九九0年八月二日,当伊拉克萨达姆政权侵略、吞并了科威特后,联合国就对这个政权提出了警告。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对这个政权进行了严厉地军事打击,迫使伊拉克从科威特撤出军队。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在地区范围内,当一个国家威胁到另一个国家的和平与安全时,对威胁其他国家和平与与安全的这个国家,也同样予以了制裁,如一九九九年南斯拉夫的米洛舍维奇政权对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进行种族清洗和灭绝,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美国、北约便对这个政权进行了严厉地军事打击,最后将米洛舍维奇送上了荷兰海牙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并指控他犯下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同样,长期以来对波斯湾及整个中东地区的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的伊拉克萨达姆政权,于二00三年三月在严厉的军事打击下垮台,这个战争贩子最后被军事法庭判处了死刑。联系到康德这部著作的时候我们便可以这样说,这实际上体现出的就是法律契约关系由国内向国外的延伸和扩展。在一个国家内部,就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实现人们那种天赋权利——自由,人与人之间必须要有一个契约,即法律。这个契约产生后,便有绝对的权威,遏制人们那种恶的行为。在这里,霍布斯说的是体现出国王、政府的绝对权威,康德将这种政治思想提高到理论思维的高度上,就是“绝对命令”。而这种绝对命令在哲学上就是先验理念,在政治上就是国家、法律的绝对权威。这种绝对权威正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各种权利。

当把这种思想指导所形成的制度向外延伸和扩展时,便是国与国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国际法。我们可以这样说,这种国际法正是为了保证各国的和平与安全。我们明显地看到,在今天的国际社会中,当国与国之间和平共处时,主权观念是不断地淡薄。但是,一旦一个国家威胁到其他国家的和平与安全时,主权问题就立即体现出来。很明显,萨达姆政权威胁到了中东地区的和不与安全,因此,主权问题在这个时候就体现出来了,这个政权受到了严厉制裁,即在严厉的军事打击下灭亡,这个战争贩子最后被判处了死刑。这是我们所进行的联想。

同样,这部著作又可以使我们联想起我国儒家思想。启蒙时期欧洲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都十分强调社会契约关系。当我们追溯到我国儒家思想时便可以看到,二千多年前产生的儒家思想所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如“父子恩,夫妇从;君则敬,臣则忠;兄则友,弟则恭;长幼序,友与朋;此十义,人所同。”这就是规定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这种契约关系体现出了家政与国政的合一,即家政是国政的基础,是缩小了的国政;国政则是家政的延伸与扩展,是放大了的家政。当我们把康德这种思想与我国儒家思想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便可以这样说,二者实际上体现出了一致性。二千多年以后的今天儒家思想需要改革。这种改革就在于,当我们将自由、平等这种思想引入到儒家思想中,便可以形成一种自由、平等的家政。再进一步延伸和扩展,这就是自由、平等的国政。因此,这个社会就成为了一个自由与和谐相统一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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